一、凡持有200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