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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9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30,38249090。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3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3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4年3月20日。
2003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其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MDI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撤销了本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8月5日,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以下简称MDI)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MDI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9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9月20日,原外经贸部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日本和韩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10月10日止,共有五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日本和韩国的应诉企业多次约见了调查机关有关官员,陈述了对本次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日本和韩国政府也分别以书面方式向调查机关陈述了相关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日本住化拜耳氨酯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韩国锦湖Mitsui(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5、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6、产品范围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

  由于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争议较大,2002年10月至2002年12月,调查机关向二十家产品用户(企业)、企业协会、产品研究机构及部分专家等征求了意见,绝大多数单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反馈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反馈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3年4月17日,调查机关邀请国内MDI领域内的专家召开产品范围专家论证会,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进行了论证,经过论证,与会专家形成书面专家意见,调查机关考虑了此次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在应诉期内日本和韩国共有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应诉,其中韩国企业2家: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锦湖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企业3家: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住友拜耳氨酯株式会社。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11月6日和11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向国内MDI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MDI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申请人烟台万华通过代理人按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被诉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全部收回了日本和韩国的5户应诉企业的调查问卷答卷。

  3、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3年3月21日和4月24日,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拜会了产业损害调查局,阐述了对MDI反倾销案件的意见和观点,并提交了书面材料。

  2003年4月2日、4月14日和4月18日,韩国锦湖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家应诉企业和国内MDI产业烟台万华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

  2003年6月9日,日本住友拜耳氨酯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拜会了调查机关,表明了对MDI反倾销的意见。

  2003年7月30日,日本政府的官员和三家MDI生产企业,专程赴商务部,拜会调查机关,阐述了对MDI反倾销的意见。

  2003年8月12日,韩国锦湖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拜会了调查机关,表明了对MDI反倾销的意见,同时提出希望能召开听证会,给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
2003年9月22日MDI听证会后,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两次以当面陈述和书面意见的方式,向我调查机关反映国内MDI产业受到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裁决中给予考虑。

  4、实地核查

  MDI反倾销案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组成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2003年1月,本案调查组赴国内MDI产业烟台万华进行了实地核查和现场取证。

  5、召开听证会

  立案调查后,被诉韩国、日本企业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为了充分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商务部于2003年9月22日举行了MDI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国外出口商、下游用户、国外政府代表。

  调查机关对听证会上各方的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1、被调查产品描述

  在立案公告中,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为: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纯MDI和聚合MDI产品名称:纯MDI(化学名称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聚合MDI(化学名称为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英文名称:Pure MDI, Polymeric-MDI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29291030,38249090。

  物理及化学性质:

  纯MDI:室温下白色或微黄色固体,熔化为无色至微黄色液体,纯度99.5%以上,熔点38℃,比重1.19,“-NCO”基团的含量为33.6%。

  聚合MDI:常温下是深棕色或茶褐色液体,比重1.19,粘度可调,通用的聚合MDI粘度一般在150-250mPa.s/25℃之间,“-NCO”基团的含量为30-32%主要用途:MDI产品是制造聚氨酯弹性体、聚氨酯硬质、半硬质泡沫塑料的主要原料,广泛用于制造聚氨酯合成革、人造革涂层、聚氨酯软泡、弹性纤维(即氨纶)、聚氨酯涂料、聚氨酯粘合剂,广泛用于绝热、保温、保冷、轻工装潢、人造木材、建筑、防水堵墙等。

  2、各方评论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和应诉方就本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问题提出不同观点,申请人认为,纯MDI和聚合MDI包括了改性MDI或者液化MDI,因此本次反倾销调查包括了MDI的系列产品,即纯MDI、聚合MDI、液化MDI及一系列改性MDI产品。应诉方认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MDI产品范围不仅不应包括液化及改性MDI产品,而且纯MDI和聚合MDI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不应该包括在同一反倾销案件调查中。

  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审查,从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生产过程、用途及可替代性、市场价格及竞争性等各方面分析,调查机关发现:纯MDI、聚合MDI、改性MDI和液化MDI的分子主体结构都是以“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为主的多异氰酸酯,主体结构相同;MDI系列产品的主要生产过程相同,仅在工序上略有差别;纯MDI和聚合MDI在各自主要用途方面有相当程度的替代性和交叉性;从价格和竞争性方面,当市场上供求关系基本保持平衡时,纯MDI和聚合MDI的价格是上下联动的,具体价格不同仅是由于后续加工过程不同造成;目前世界各国对MDI产品的相关数据的统计也是将纯MDI、聚合MDI、改性和液化MDI放在一起进行的。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纯MDI、聚合MDI、改性MDI和液化MDI都应属于同类产品,且根据产品划分情况,从概念上讲“纯MDI和聚合MDI”包括“改性MDI和液化MDI”。

  根据以上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将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为: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纯MDI和聚合MDI产品名称:纯MDI(化学名称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聚合MDI(化学名称为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包括其改性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确定后,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改性MDI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情况以及成本情况。各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改性MDI的相关资料。

  (二)国内同类产品及国内产业范围

  1、国内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烟台万华MDI生产线的工艺路线、使用的主要原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对该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MDI与国内产业生产的MDI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2、国内产业范围。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烟台万华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MDI产品的企业,调查期内其产量即为国内MDI产业的总产量。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烟台万华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MDI产业的情况。

  三、终止调查

  2003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撤销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调查的申请》,并提出,鉴于MDI反倾销案件立案调查以来我国MDI产品市场秩序已经初步得到恢复,同时考虑到整个聚氨酯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请求撤销其MDI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MDI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MDI反倾销调查的理由是充分、适当的,决定同意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已撤销了对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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