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在2000年和2001年1—9月的产量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立案调查。现就有关调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I至2001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来自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产品种类:精细化工产品
分子式:C6H66O2
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重要的化工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同时也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产品的重要原料。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
三、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其2001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诉,并提供其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1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周越、张蕾、韩勇
电话:86-10-65198409、65198196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李卫平、郭岩
电话:86-10-63193253、63193334
传真:86-10-63193334
网址:www.cacs.gov.o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