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苯乙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3.1900—其它”中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苯乙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3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联系电话:86—10—65198740 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