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59号公告《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免领出口许可证。2002年第59号公告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条关于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2002年第59号公告公布的《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电风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对《20O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电风扇的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