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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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