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 件
一、 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OO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O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一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商务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