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件
一、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OO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IO95万吨。
二、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O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