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聚酯切片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酯切片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7—12月及2001年1—6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
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323、63193250
传真:86—10—6319242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