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2005-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
附件2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