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经研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决定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年第6号)等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获得直销许可,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查处。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