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4号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2006-01-0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0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3种(83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1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2种(详见附件)。
二、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三、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其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四、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本分级发证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