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1]。
商务部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5.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8),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已由29310000,38249090调整为29310000,3824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