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18号
【发布时间】2008-12-29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的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相关规定。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本公告附件2所列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附件2有关条件调整如下:一是铁合金出口业绩核准时间由2007年调整至2007年或2008年;二是对B类(其他类品种)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条件暂宽限一年,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额调整至500万元。
三、符合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附件2有关条件以及本公告第二条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充递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正式申请材料(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所附企业材料请制作一张光盘,一份书面材料)。
附件:1.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2.《2009年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