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2012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