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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6号 关于解除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2018年第16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6
【发布日期】201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汉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化工)关于解除2012年第6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商务部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审查程序

  2012年2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号公告,附条件批准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的交易,要求交易双方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天德化工应基于公允、合理和不歧视的原则,向下游所有客户供应氰乙酸乙酯。包括: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产品,不得给予潍坊德高更优惠的供货条件,不得与汉高香港和潍坊德高沟通竞争性信息等。第二,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每年或应商务部要求,交易双方及时向商务部汇报其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第三,交易双方应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交易双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017年7月,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提出解除2012年第6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

  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与交易双方、监督受托人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交易双方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依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重点核查了2012年第6号公告的执行情况,综合评估了解除限制性条件的理由和影响。

  二、公告执行情况

  根据交易双方履行义务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受托人的工作报告,在执行期间,天德化工组建了内部审核小组,交易双方制定并落实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沟通竞争性信息等;交易双方定期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履行义务情况;经商务部批准,交易双方委托了独立的监督受托人,监督其履行义务情况。经监督检查,商务部未发现天德化工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氰乙酸乙酯产品,未发现天德化工给予潍坊德高更优惠的供货条件,未发现天德化工与汉高香港和潍坊德高沟通竞争性信息等,也未收到关于交易双方违反2012年第6号公告的举报。商务部评估认为,在执行期间,汉高香港和天德化工履行了2012年第6号公告要求的各项义务。

  竞争分析

  商务部依法评估了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解除限制性条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汉高香港向天德化工转让合营企业(德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控股)45%股权的交易已于2017年9月28日完成交割。交割前,德高控股由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共同控制;交割后,德高控股由天德化工单独控制,成为天德化工的全资子公司。本案集中交易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实施2012年第6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已不可能。

  目前,天德化工仍是氰乙酸乙酯市场两大供应商之一,但其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市场控制力减弱。合营企业组建以来,氰基丙烯酸酯单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原有市场竞争者不断扩充产能,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天德化工单独控制德高控股后,将继续参与氰基丙烯酸酯单体市场的竞争。解除限制性条件难以产生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

  四、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商务部决定解除2012年第6号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 务 部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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