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2018年第45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6-8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 务 部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