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附件2
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蚕丝类商品目录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