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7-5-20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2016年第6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5月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5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