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对外贸易管理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0号 关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0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17-9-19

  201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6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2016年7月28日,国内进口商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调查机关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6年9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裁定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9月20日起,将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5%。

  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和2016年第2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对相关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Nedschroef Holding B.V.)    5.5%

  内德史罗夫阿尔特纳有限公司

  (Nedschroef Altena GmbH)          5.5%

  内德史罗夫福罗劳顿有限公司

  (Nedschroef Fraulautern GmbH)        5.5%

  内德史罗夫海尔蒙德有限公司

  (Nedschroef Helmond B.V.)          5.5%

  内德史罗夫巴塞罗那有限公司

  (Nedschroef Barcelona SAU)          5.5%

  内德史罗夫贝京根有限公司

  (Nedschroef Beckingen GmbH)         5.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9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9月19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