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66
【发文日期】
商务部公告第66号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17年10月26日
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4.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14-2016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14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6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企业应当符合行业规范条件。
应当具有独立研发能力,应具有省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或在过去的3年内获得专利数量在1项以上)。
6.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过去3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违规事件。
7.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2014-2016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且所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上述(一)中第5条规定的生产企业。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已获得出口资格的企业,2014-2016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2014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6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2014-2016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且所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已获得出口资格的企业,2014-2016年间有白银出口实绩(2014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6年每年均有白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16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或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国内销售数量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以上第3款要求。
5.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6.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 2014-2016年有白银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寄送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电子版)报送商务部。
寄(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李宇奇;联系电话:010-65197853;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4-001”字样。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答复意见。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白银合格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8年白银出口配额分配。
五、报送材料
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新申报企业需提供2014-2016年相应产品出口供货流通企业名单、供货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需提供近三年产量证明(2015年-2017年10月)。
(八)钨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