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10号 公布2019年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现公布《2019年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实施货物进口许可。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及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负责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委托机构负责签发。
二、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口许可证签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商务部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