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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6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1,4-丁二醇(英文名称为1,4-butanediol,简称“BDO”)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3990
化学结构式: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国际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20.9%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31.6%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3%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9.3%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1.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