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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5-7-23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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