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510室
当事人: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住 所:330,Dongho-ro, 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对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益海嘉里)、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简称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向我部表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合营方一:益海嘉里。益海嘉里于2005年在中国上海成立,主要开展投资业务,最终控制人为丰益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丰益国际)。丰益国际是一个农业集团,总部位于新加坡,业务包括油棕榈种植,油料压榨、食用油精炼、糖类研磨和精炼,特种脂肪、油脂化学品、生物柴油化肥生产和面粉与大米的研磨。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希杰第一制糖。希杰第一制糖是一家2007年在韩国首尔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Lee Jay Hyun。主要从事食品业务、生物科技业务 、物流业务等。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1年10月24日,益海嘉里与希杰第一制糖签署《外商投资合同》,成立益海希杰(昆山)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持有5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合营企业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发粉、预拌粉生产销售业务,其中,合营企业的自发粉自2014年开始生产销售,预拌粉自2013年开始生产销售。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经营者集中。合营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1年12月29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主动向我部报告其已完成的交易可能涉嫌未依法申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益海嘉里和希杰第一制糖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各自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