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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8-16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2号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继承inisteel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原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与原外经贸部签订价格承诺协议。2002年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同意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公布期终复审裁定。根据调查机关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按照原外经贸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2006年4月27日,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ini steel株式会社已于2006年3月10日更名为现代制铁株式会社,且更名前后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生产和客户关系均未发生变化。据此,公司申请由现代制铁株式会社承继ini steel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调查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并就有关更名申请通知了原申请人。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未提交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ini steel株式会社的名称已经变更为现代制铁株式会社,且更名前后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销售客户以及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据此,调查机关决定:自即日起由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继承ini steel株式会社(ini steel company)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ini steel株式会社(ini steel company)名称出口的公司不再适用价格承诺协议,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57%的反倾销税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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