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6-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呋喃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税则号:29329910。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 。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 44%
2.其他美国公司 113.2%
日本公司 113.2%
欧盟公司 113.2%
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见附件2、附件3),该协议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上述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2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2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日本农药株式会社关于中止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FMC公司关于中止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