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7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0%。
2019年12月9日,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公司股东变化,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更名为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生产能力和设施、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确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产能、运营管理、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继承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泰国公司”所适用的20.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