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015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第39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2014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同时,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2020年4月16日,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 Polyamides Korea Co.,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因巴斯夫公司(BASF)于2020年1月31日收购了索尔维(Solvay)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之外的聚酰胺66业务,因此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更名为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即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该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并提交了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注册成立证明、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股东及董事名单、公司产能、生产设备、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名单、公司在2020年4月1日前未从事己二酸业务的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巴斯夫公司此前就该项收购交易向全球有关司法辖区提交反垄断申报,其中欧盟予以附条件批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司法辖区予以无条件批准。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己二酸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由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BASF Performance Polyamides Korea Co., Ltd.)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在对原产于韩国的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任何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7月2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