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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已废止】
 【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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