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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词: 进出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2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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