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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3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洗净毛绒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洗净毛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洗净毛绒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洗净毛绒是指经洗涤加工除去油脂、尘土、杂质等,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毛、绒,包括洗净绵羊毛、洗净羊绒(山羊绒)、洗净牛毛绒和洗净驼毛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蒙古国输华洗净毛绒生产加工企业应经蒙古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蒙方”)批准,并由其实施有效监督,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蒙古国输华洗净毛绒生产加工企业由蒙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洗净毛绒,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1. 原料来源动物应在蒙古国境内出生、养殖,并由蒙古国官方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动物疫病监控。

2. 原料来源动物没有感染通过动物毛绒传播的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和动物传染病。

3. 剪毛前至少6个月内,原料来源动物所在的农场周围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病和布鲁氏杆菌病。

(二)生产加工要求。

1.加工过程包括开松、5槽洗涤、烘干等。5槽洗涤工艺为第一槽清水浸泡;第二、三槽加羊毛洗涤剂洗涤;第四、五槽清水漂洗,水温控制在45-60℃。烘干温度不得低于80℃,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2.经感官检验光泽好,无明显原绒(毛)气味,手感不粘、柔软光滑,蓬松无明显粘结。

3.不得夹杂泥土、动物粪便和杂草种子等。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输华洗净毛绒的包装应使用全新材料,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包装上应有标签,标明品名、数(重)量、批号、包号、生产加工日期、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洗净毛绒应在专用存储库储存,仓库需符合兽医卫生要求,输华洗净毛绒不得与其它产品混合堆放,不得直接接触土地或地面。

(二)输华洗净毛绒运输工具须清洁,使用蒙方认可的消毒药剂进行消毒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洗净毛绒在运输过程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应由蒙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洗净毛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经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洗净毛绒有关技术标准,且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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