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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词: 进出口商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1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2.2023年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