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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词: 内外贸一体化

关于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名单的公示

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要求,经地区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复核等环节,拟将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和新疆等9个地区作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509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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